普陀区档案馆档案查阅须知

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本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申请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2、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需持有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并经本馆同意。
3、查阅婚姻档案原则上需由本人前来,凭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本人不能前来,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
4、律师查阅当事人婚姻档案,需携带司法局开具的介绍信或法院调查令。
5、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须凭本组织或公民本人所在街道(镇)以上组织的介绍信,到本馆办理申请手续,本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做出答复。
6、利用未开放的公证档案,需由区公证处分管主任同意并开具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范围或由区公证处档案利用专人负责代查。
7、为保护档案原件,本馆已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以副本提供利用。
8、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9、保持档案查阅窗口的安静和整洁,不得在阅览桌上(边)饮水、进食、严禁吸烟。
10、档案馆接待人员应当为利用者创造条件,提供热情服务。
11、档案馆档案查询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8:30—11:30(现场仅提供民生档案查询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