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档案馆开放第十六批档案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普陀区档案馆于2012年6月9日起向社会开放第十六批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放的主要内容:
此次开放档案涉及1980年普陀区部分机关、企业、事业等38家单位共318卷档案。内容包含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市容等多方面内容,按规定可以向社会开放。
二、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对开放档案的查阅利用,依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有关档案馆同意。利用者查阅、摘抄、复制区档案馆开放档案,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普陀区档案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前来查阅开放档案。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C区2楼。
查档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15 下午:13:45—17:15
夏令:上午:8:30—11:15 下午:14:15—17:15
联系电话:52564588/3218
普陀区档案馆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