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档案
出生档案:由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获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可提供婴儿出生日期、性别、出生地点、父母姓名及身份证编号、接生者等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每套含:《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塑料外壳、《出生证明自填单》、《出生医学记录单》。
《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出生医院在婴儿出院前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由医院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向孕妇或家属发放,以确定婴儿姓名,由产妇及其家属填写、签字确认。
《出生医学记录单》:由医院按婴儿出生时状态填写后,暂留医院病史室,由医院所在地区“疾控中心”每月收一次,作为生命统计原始资料留存。
查档须知及补发程序:根据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丢失要求补发,由婴儿监护人持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到接产医院提出补办要求,医院根据病历记录另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婴儿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各医院不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申报户口、出国等特殊需要,可由接产医院根据病历档案另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