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07
铁路西村295号原系私房属业主王某。1972年,该业主由单位增配一套房屋至闵行金杨新村居住,本处房屋交由我公司(原中山北路房管所)代理经租。其税费、租费、修理费每年结算一次。1976年,因房屋破旧而修理费用紧缺,在征得业主王某签字同意,结清代经费用后报请房产局批准,将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居民由房管所另行安置它处房屋居住,房屋拆除,产业注销。1998年因王某去世,其子女不了解情况而到我公司要求发还曾由我公司代经的上述房屋或补偿相关费用人民币8万元。我公司找出保管完好的档案材料,向他们解释了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并出示了王某生前结清费用的收据,同意拆除房屋的签字及有关部门的批文。王某子女在详细、清晰的档案资料面前认清了事实,和我公司澄清了误会,冰释前嫌,这场争端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