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07
保安工作是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个新型行业。2003年10月,普陀区保安公司收到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份“应诉通知书”,内容为普陀保安服务公司保安队员卞某要求公司为其补交1995年1月至2001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从档案中得知,该队员是在1993年4月,由原单位上海某玩具厂推荐,作为劳务输出人员进保安公司工作,厂方在卞某的报名录用表和借用合同书上,清晰地标明“卞某的一切社会保险均由厂方承担”的条款,至于卞某如何与厂方终止劳动关系,其本人未告知保安公司。普陀保安公司将这些原始材料复印件提供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论是“请求补交不予支持,仲裁费由卞某自理”。卞某心服口服。这类事件在公司时有发生,公司总能提供详细原始记录,暨维护了保安公司的利益,也维护了保安队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