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07
案件判决生效以后,按常规该案材料总是作为“死”材料归档处理。然而,千万不能忽视,档案材料在日常办案过程中能起到起“死”回“生”的证明作用。
在办理同伙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处罚,公诉人在审查全案事实和证据后,足以证明在逃的同案犯参与了犯罪,而后诉至法院,经过法庭质证事实成立,并获法院判决认定。经过若干时间后,在逃的同案犯被抓获,基于同样的事实,公诉人调取档案,可运用法院已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免证的事实。李某某非法组织卖血案,李被依法处理后,通过审阅原材料追诉了赵某某等二人法律责任,均获法院判决,档案成为依法办案可利用的再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