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12-09
2003年2月,我公司收到普陀区法院寄来的起诉书,内容是宜川一村75号203室产权人许某儿子吴某状告母亲,以欺骗手段假冒原告签字、盖章达到购房目的,要求判令购买公有住房协议无效。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出庭应诉。公司接到诉状后即查阅了当时购买公有住房的档案资料。经查,在购房时填写的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内许某、吴某均有签名和盖章,从我公司对购买公有住房时的审核来说,并无不当。于是,公司出庭向法院提供了购房时的原始资料,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用。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于2003年4月作出了判决(普民初字第1000号),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环集团